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民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B6GL-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
被执行人:重庆隽晟裔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XE6D3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执10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隽晟裔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114753.99元及违约金5738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66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本院已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2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