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隽晟裔信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民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6GL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隽晟裔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XE6D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隽晟裔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15491.99元及利息,垫支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3766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段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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