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材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材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津0114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3384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机动车一辆,暂不能处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不能处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