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4执10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慧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对于被执行人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高邮市珠光路264号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请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