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7151号
原告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同力昌达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同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力昌达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同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江苏同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出租人负有依约交付租赁物及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依约支付租金、恰当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曾租赁费、租赁物损坏维修费、丢失报废赔偿费数额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即2018年2月16日前(春节前)。现江苏同发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给同力昌达租赁站造成了相应损失,故其在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还应当向同力昌达租赁站给付一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对于租金数额,扣除押金及已付款数额后,尚欠付的租金数额为87 474.42元。对于欠付租金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原告方主张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日2%计算,该项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合案情,本院依法酌定租金逾期支付的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对于租赁物损坏维修费、丢失报废赔偿费数额,原告方称工程结算单中的该两项数额系优惠后的价格,因被告方未依约付款,该两项数额应按照优惠前的数额,即28 588元及4293元计算。本院认为在该工程结算单系原告方制作的情形下,其应举证证明 “如未按时结清,按原合同执行”系在经过被告方同意后而手写。现其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于租赁物损坏维修费数额及丢失报废赔偿费数额,均依法按照工程结算单中的数额予以计算,租赁物损坏维修费维修费为8500元、丢失报废赔偿费为3126.60元。对于该两项损失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原告方主张参考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日2%计算,该项约定系仅针对欠付租金情形,并未涵盖该两项损失赔偿给付情形,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案情,本院依法酌定该两项损失逾期支付的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同力昌达租赁站(乙方、出租方)与江苏同发公司(甲方、承租方)签订《模板租赁合同》,该合同记载“工程项目为北京新机场排水工程第八标工程。模板预计租赁数量及租金: P7015平面模板的租赁单价为0.6元/天*平方米,预计租赁数量384件,预计租期90天,预计租金21 172元; P6015平面模板的租赁单价为0.6元/天*平方米,预计租赁数量为224件,预计租期90天,预期租金10 886元;P2015平面模板的租赁单价为0.6元/天*平方米,预期租赁数量为512件,预期租期90天,预计租金8294元;J100+(200+200)+100倒角模板的租赁单价为0.8元/天*件,预计租赁数量160件,预计租期90天,预计租金11 520元。预计租金合计51 872元,螺栓甲方自备。出租方负责提供税率为3%小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合同租赁预计起止日为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租金自模板发出之日起计算,模板起租期为90日,不足90日按90日计算租费,超过90日,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费。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认的收货单、发货单为最终结算依据。每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发生的租金。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租赁物资抵押金50 000元(此款不代替租金),结算后乙方应将抵押金全部退还甲方。甲方逾期10日未向乙方支付租金时,乙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物资、扣留甲方全部抵押金并向甲方追缴所欠租金及日2%的违约金。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不许将租赁物向第三方出租、出售、转让、转移、挪用、抵押等,如因机房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货物签收人为吴金良。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将租赁物清理干净并且面板涂油防锈,并将原物全部退还乙方工厂。如有损失或损坏应按双方约定的《模板损坏及丢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乙方可在抵押金中扣除赔偿金。”等内容。 该合同附随的《模板损坏及丢失赔偿标准》记载“清灰涂油:未清灰:每平米10元,严重未清灰:每平米15元,清灰未涂油:每平米5元。开孔:圆柱及护栏面板:报废,平面模板:每处10元,边框(肋):20元每处。焊点/焊接物:内表面:10元每处,外表面:5元每处。面板变形:面板凹凸:10元每处,面板划痕:10元每处,面板整体变形:100元每处。边框(肋)变形:10元每处。边框(肋)开焊:10元每处。部件损坏:边框:每米50米,肋:每米45米,吊环:每个30元,角筋:每个30元。面板打磨:每平方厘米10元。螺栓未卸:每个5元。备注:以上维修标准均在模板可修复且修复后不影响后期使用的情况下执行,如模板损坏严重不可修复均按报废处理,模板报废一律按模板原值赔偿。平面模板的原值为每平米540元、连接角钢每米100元、加高板每米200元。” 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92件,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32件,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96件,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64件。日期为2017年6月9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92件、总量为201.6平米,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5件、总量为22.5平米。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67件、总量为150.3平米,规格为p3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32件、总量为14.4平米。日期为2017年6月11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2015的平板模板数量为160件、总量为48平米,规格为p2515的平板模板数量为32件、总量为12平米,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96件。日期为2017年6月24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56件、总量为76.8平米,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109件。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28件,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51件。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的发货单显示: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89件,并备注代垫吊装费。该七份发货单收货人处均有吴金良的签字。 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22件,并备注面板变形1块、边框变形4处、未清灰199.8平米(轻微)。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38件、并备注面板凹凸849处,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60件、并备注边框变形453处,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72件、并备注肋变形85处,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13件、并备注整体变形1块。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26件、并备注边框变形17处,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72件、并备注开焊16处,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75件、凹凸406处、以及肋变形30处。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63件、并备注面板凹凸356处,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64件、并备注边框变形395处,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66件、并备注开焊153处,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82件。日期为2017年12月16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76年、并备注面板凹凸396处,规格为p25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2件、并备注边框变形216处,规格为p3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4件、并备注开焊50处,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28件、并备注肋变形140处,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9件,并备注未清灰100.82平方米,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95件。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的收货单显示:规格为p2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26年、并备注面板凹凸208处,规格为p25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8件、并备注边框变形320处,规格为p3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8件、并备注开焊50处,规格为p6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62件、并备注肋变形242处,规格为p7015的平面模板数量为143件,规格为(100+200+200+100)*1500的倒角模板数量为55件,并备注倒角模板报废8块。 为证明双方曾就租金、维修费、赔偿费达成一致意见,同力昌达租赁站向本院提交了对5张对账单及一份工程结算单。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的对账单显示应收租金数额为144 863.16元,日期为2018年1月8日的对账显示应收租金数额为12 611.26元,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的对账单显示应收维修费用为20 708元,日期为2018年1月8日的对账单显示应收维修费用7850元,日期为2018年1月8日的对账单显示丢失报废部分的应收金额为4293元。同力昌达租赁站称该5张对账单系其自行制作后通过微信发给吴金良,吴金良予以口头确认。 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的工程结算单记载“1.钢模板租赁费: 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 租赁费用 144 863.16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 租赁费用 12 611.26元。小计 157 474.42元。2.钢模板赔偿费 3126.60元。3.钢模板维修费用 8500元。4.总价小计169 101.02元。5.扣除已付款70 000元。6.剩余款99 101.02元。此款项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等内容。该合同另附有手写内容“如未按时结清,按原合同执行。”对该手写字体,同力昌达租赁站称系其工作人员书写,无证据证明该手写部分经过了江苏同发公司的认可。同力昌达租赁站称在该工程结算中签字下方签字的为江苏同发公司的袁文林。对于合同押金,同力昌达租赁站称已在结算数额中扣除。
一、 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欠付租金87 474.4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87 474.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物损坏维修费8500元、租赁物丢失报废赔偿费3126.6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1 626.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38元(已交纳),由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2元(该项费用已由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公告费260元,由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已由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伟龙
法 官 助 理   张纪云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