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甘炳银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52794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底档,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问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韩昌龙
书记员 常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