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广顺、***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25号
原告:万广顺,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全、崔彪,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旭清,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智慧。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广顺、***与被告杨旭清、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杨旭清、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璇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