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109民初1874号
原告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泽公司)与被告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分包合同。但根据商谈纪要和工程量清单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综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临建和部分土建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综葆公司应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被告惠丰公司仅在原告提供工程量清单出现了名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惠丰公司与己合同上的法律关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其要求惠丰公司给付临建及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代表签订的商谈纪要,明确了综葆公司代付201045元工人工资计入工程款,故综葆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中应予以扣除201045元。被告综葆公司辩称本案实际施工方是李剑刚和孙少彬,劳务费、材料费已支付完毕,其在举证期限内及本庭组织的多次质证中,未提交该证据,在庭审中提交证据也是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合同,在鉴定时原告提交的《水电暖施工协议》中约定的2008年定额,但该协议仅原告签字,且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为临建及部分土建工程。故临建及部分土建工程款采用造价意见书确定性意见第2种较妥,即主体部分鉴定造价为592462.82元,工程临建部分鉴定造价为482297.46元。因在涉案工地原告方还承建了商店、厕所、淋浴间、围挡,其工程造价也应采用选择性意见中的第2种意见,即工程造价为100336.52元。原告诉称工地上还有剩余钢材62.502吨及办公用品,无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综葆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974051.70元(592462.82+482297.46+100336.52-2010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9月乔泽公司口头与综葆公司约定,承包石家庄机场保税区机电产业园土建工程。2018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商谈纪要,双方代表在纪要上签字。乔泽公司提前进场进行临建,并根据图纸进行施工,至乔泽公司主张权力之日。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故合同未继续履行。2018年12月12日乔泽公司与惠丰公司代表草签了工程量清单。期间,乔泽公司、综葆公司双方相关人员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联系涉案工程事宜。2019年初,综葆公司因故终止涉案工程建设,乔泽公司退场。2019年4月10日乔泽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23日乔泽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书,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河北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石家庄机场保税区机电产业园区所建临建和部分土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0月河北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造价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一)确定性意见: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施工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对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国际光电机电产业园项目水电暖施工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国际光电机电产业园项目水电暖施工协议书中对付款和结算方式的约定和施工期间现行定额、调整文件分别确定工程造价,请贵院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确定。1、根据《水电暖施工协议》第九条付款和结算方式,“结算采用2008定额计价,取费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执行三类取费。”现场勘验记录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现场存在,且为原告当事人施工的项目计入确定性意见。1.1工程主体部分鉴定造价为441680.89元。1.2工程临建部分鉴定造价为367286.67元。工程鉴定总造价为808967.56元。2.双方但是人对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国际光电机电产业园项目水电暖施工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施工期间现行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A-201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B-20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C-2012)】和人工费调整依据文件(石建价信(2019)1号)计算工程造价。2.1工程主体部分鉴定造价为592462.82元。2.2工程临建部分鉴定造价为482297.46元。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074760.28元;(二)选择性意见:1.依据《水电暖施工协议》2008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商店、厕所、淋浴间、围挡工程鉴定总造价为43229.23元,其中商店9265.15元,厕所17375.53元,淋浴间8802.67元,围挡7785.88元。2.依据现行2012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商店、厕所、淋浴间、围挡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00336.52元,其中商店10781.15元,厕所53897.10元,淋浴间9121.86元,围挡26570.53元。2020年10月29日本院司法技术室出具(2019)冀0109委鉴260号宫工程造价鉴定结案报告意见建议:受委托评估机构系入选法院评估机构名册单位,经审查具备相关资质,该机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建议采用。
一、被告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974051.70元; 二、被告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鉴定费1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乔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河北综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祝安 人民陪审员  杨志坤 人民陪审员  张春景
法官 助理  李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