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874号
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开发区秦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车逻镇朝阳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与被告扬州惠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或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