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3651号
原告:南充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任家坝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邓柏林。
被告:四川诚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433号泰合青年城二区1号楼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南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丽梅,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张安明,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李国英,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南部县。
第三人:孔莉,女,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邓素德,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第三人:邓柏林,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诚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丽梅、张安明、李国英、孔莉、邓素德、邓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南充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吴 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