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吉差里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吉差里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

被告: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春生雅苑3幢3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袁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素彬,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西县马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越西县马拖镇。

法定代表人:莫洛依古莫,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阿比,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系该政府职工,住越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越西县马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吉俄 子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吉差里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吉差里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

被告: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春生雅苑3幢3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袁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素彬,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西县马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越西县马拖镇。

法定代表人:莫洛依古莫,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阿比,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系该政府职工,住越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越西县马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吉俄 子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