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春生雅苑3幢3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袁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215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蓉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15000,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普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