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4民初1027号
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城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钢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顺河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钢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