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51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鸿顺里街道诺城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5部队,住所地即墨区通济街道蓝鳌路**。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青岛瑞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松旺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昊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融创公馆****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5部队、***、青岛瑞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昊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林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