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56扬州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友谊路419-335号。
法定代表人:蔡春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波特城(江苏)**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湖西新区东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运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波特城(江苏)**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波特城(江苏)**园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审 判 员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