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174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座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376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方兵,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高方兵在(2020)皖1122执1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