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174号
申请人: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座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376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方兵,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高方兵于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二、上述款项如若一期到期未付,则视为余款全部到期,原告则可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由被告高方兵承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存款26000元已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