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旭锐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1455号
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376K。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上******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会代码:91310106681014212R。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郝治国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