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779号
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座3楼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637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街76号(市公路客运总站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53QA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合肥景悦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3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6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