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王召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
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泽公司申请再审称:1.希望城H区、F区工程均于2014年4月施工完毕,虽未经园林部门验收,但希望房产公司聘请的工程监理部门已对工程分项验收合格,上述两部分工程量也经过监理方签字确认。希望房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已完工程量及工程是否符合约定提出异议,则应由其申请鉴定。一、二审法院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天泽公司错误。一审法院要求通过鉴定方式查明已完成工程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天泽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结算。2.希望房产公司已支付的155万元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支付的希望城H区、F区工程款,签证单中的29万元与该付款无关,故希望房产公司应当另行支付29万元。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泽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天泽公司主张希望房产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但涉案希望城H区、F区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天泽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完工后向希望房产公司书面申请过竣工验收,其提供的监理资料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故天泽公司应当对其已完工程量及已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天泽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对其施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导致其已完工程中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天泽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希望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其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关于29万元的签证单。因希望房产公司已支付天泽公司工程款155万元,超出了29万元的数额,天泽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155万元付款与29万元的签证单无关,故天泽公司主张希望房产公司在155万元之外另行支付29万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天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丽
审判员 吴 艳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