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07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48号
原告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超,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天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