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5民初69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后旗巴音镇瑞东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街道田区洞山桂苑村14#楼西单元1楼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