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雅典娜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741扬州雅典娜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741号
原告:扬州***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
法定代表人:佴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扬州***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