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与长松路交叉口往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53号舒然家园3甲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杰,山东泉兴(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保全申请费1022元,由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保全申请费1695元,由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潍坊铭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山东垣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