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133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昱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众兴新农贸市场南三楼楼梯东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8R8W76。
法定代表人:吴玉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亮,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昱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