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小红与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K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媚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