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K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恒联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媚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