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09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