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09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