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晨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319号
原告: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路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晨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8号1栋1单元1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晨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飞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