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4民初24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农民。
被告:四川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168号1幛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2DB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