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百信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四川金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33号

申请人:绵阳百信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二环路梨园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8U6586。

法定代表人:袁凡。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PMJ3P。

法定代表人:唐静。

申请人绵阳百信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为669825.97元的资金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669825.97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百信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9825.9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69元,由申请人绵阳百信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