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扬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426号
原告:北京华扬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怡。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南瑞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扬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南瑞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南瑞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事实与理由:华扬公司系南瑞公司的创始股东,持有南瑞公司49%的股权,另一股东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持有51%的股权。依据南瑞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华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怡自2017年9月19日起即担任南瑞公司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担任南瑞公司董事长至今。2020年10月,**由国电南瑞公司委派担任南瑞公司董事,并由董事会聘用担任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担任南瑞公司总经理职务以来,严重违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蓄意阻挠孙怡董事长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半年度工作总结会,恶意分化员工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公司经营停滞不前,业务收入和利润急剧下滑。**未经南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擅自于2021年7月8日在《新京报》刊登“作废声明”,称南瑞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作废”,并私自刻制、擅自启用全套印鉴。随后,于2021年7月9日以党建为由,将南瑞公司73名员工带离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南侧1号院小白楼办公地,擅自另址办公至今。为了拉拢员工,甚至公然违背公司财务制度,为其带走的员工无限制地报销滴滴打车费用上班、大量重复采购电脑等办公设备、设施,导致南瑞公司已支付了原办公场地租金等办公费用的情况下,无端地额外增加费用支出,给南瑞公司及股东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营公司于 2021年8月7日书面致函南瑞公司李晓锐监事,要求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李晓锐监事逾期三十日以上未能提起诉讼。华扬公司作为南瑞公司股东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瑞公司现有两名监事,华扬公司仅向南瑞公司其中一名监事发函,要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并未向另一名监事提出书面请求。华扬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全部履行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其尚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扬怡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曲育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