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瑞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482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南侧1号院小白楼。
法定代表人:孙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方群,北京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9号楼3层B315。
法定代表人: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