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482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南侧1号院小白楼。
法定代表人:孙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方群,北京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9号楼3层B315。
法定代表人: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