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8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75624.86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