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东营区东城天宇五金建材批发中心业主),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在号码132626197203092013,北京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飞鑫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32.30元已扣划并过付申请人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已受偿3532.3元,未受偿272092.56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八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