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0民初297号
原告***,男,住***。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分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五二〇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该队队长。
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邢台、河北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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