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6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被执行人: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办公生活用房不申请拍卖或抵项。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查封财产变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