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中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3民终7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于秀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亮,男,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第一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力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陈琦,被上诉人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亮、胡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力国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第一地质勘查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支持中力国际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上述结算单签订后,双方并未进行下步的工作,原告称是因为被告明确告知如果由原告继续勘探就不再投入,被告称一直在督促原告继续勘探,对此,被告并没有举证”以及“由于被告拒绝继续向原告投入,导致后续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事实认定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未就本案违约等重要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野外工作总结》、《详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是地质勘查活动的法定工作成果,也是地质勘查合同的最根本目的所在,提交勘查工作成果是第一地质勘查院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第一地质勘查院未按约定提交《野外工作总结》、《详查报告》已经严重违法和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回价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三、地质勘查项目完全不同于普通房地产项目,第一地质勘查院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提供任何勘查成果及原始资料,已经严重违法和违约,其《结算单》中对应的已完成工作量没有任何实际利用价值,中力国际公司不得不重新投入、重新进行勘查工作,给中力国际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判决适用“诚实信用”对《结算单》已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力国际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详查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没有任何违约,第一地质勘查院没有提交《野外工作总结》和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也没有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属于严重违约。第一地质勘查院应于2011年1月31日提交《详查报告》,至今已经六年时间,导致中力国际公司探矿权多次因延续而面积缩小。同时中力国际公司不得不委托另外一家勘探单位重新勘查,所以中力国际公司认为其有权拒付工程款,而且合同约定如果工程量超过,需要提交书面材料,但第一地质勘查院从未提交过,所以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2014年有过一个案子,第一地质勘查院在该案中一直陈述完成工作量,在本案中又说中力国际公司钱没有投够,无法继续工作,所以第一地质勘查院主张的基本事实都是矛盾的,其没有给中力国际公司提供地质勘探结果和总结,那么该工程就没有任何价值。
第一地质勘查院辩称,不同意中力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中力国际公司提交了勘探材料,中力国际公司也认可委托了另外一家单位进行勘探,所以第一地质勘查院无法继续完成详查工作,中力国际公司是在第一地质勘查院工作的基础上再追加金额继续工作。第一地质勘查院每年都会给中力国际公司工作总结,包括钻孔资料、化验结果等。因为没有达到详查要求,才无法出具详查报告。中力国际公司既主张原始资料又主张勘探的详查报告,并不明确。从地质勘查的特性来讲,查不清储量就无法出具详查报告,每年投入多少和工作进展都需要向地矿部门备案,第一地质勘查院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野外工作总结,而且都需要继续勘探。第一地质勘查院在一审时陈述干完所有活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已完成,而且第一地质勘查院已经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前期的数据和资料都是由中力国际公司掌握的,因为要由中力国际公司到当地的探矿部门备案,只有提交了前期的工作成果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勘探。最终目的是要形成详查报告,每一期投入都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经过评审达到可以形成详查报告的标准时才可以出具,但给第一地质勘查院的答复是无法达到详查报告的标准,并不是第一地质勘查院违约。地质勘探不可能是单价合同,所以一审认定不是固定价格合同没有问题。中力国际公司不再投入后,就应当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双方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达成结算,合同结算时所涉及的两个地质勘查达不到出具详查报告的标准。本案发回重审过程中,双方已经解除了涉案合同,因为中力国际公司找了另外一家单位进行勘探,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之前的工程款。本案已经发回重审一次,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力国际公司:1.给付合同款931900元;2.给付违约金50000元;3.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中力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第一地质勘查院返还中力国际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1100000元;3.第一地质勘查院支付中力国际公司违约金1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一地质勘查院系事业单位法人。第一地质勘查院表示,“×分院”是其分支机构,与第一地质勘查院为同一主体。2013年3月22日,中力国际公司由原名称“北京中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2年5月1日,第一地质勘查院、中力国际公司签订《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双方约定,中力国际公司委托第一地质勘查院开展河北省×县×探矿权区内铁矿详查工作,对含金蚀变带、石墨等其他矿种进行详查;第一地质勘查院利用自己最强的地质专业人员,对该矿区已做普查工作所获取的成果进行深度的分析和研究,安排地质高级工程师3人以上进行严格的技术支持;第一地质勘查院利用自己的技术及工程施工人员和器材、设备按《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实施方案》(简称《详查方案》)和矿产勘查项目费用预算表开展工作;第一地质勘查院的详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地质详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工作结束后,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中力国际公司提交合格的《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资料、实物样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负责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详查评审。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第一地质勘查院的义务为:编写《详查方案》,并按照《详查方案》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详查工作任务,提交《详查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及时向中力国际公司通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存在问题,提交野外工作阶段性总结及相关资料并及时组织专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新的地质发现进行研究解决,专家组研究会原则说每月不少于一次;负责对原有的坑探及老硐进行复核;协调处理上述勘查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及其他单位、个人等方面关系;工作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的保密责任,未经中力国际公司同意不得传播或泄露等。中力国际公司的义务为: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对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就工作项目、工程量进行调整;要求第一地质勘查院专家组进行地质分析和问题研究等。
双方在上述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4729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中力国际公司提交《详查方案》,该方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评审通过和中力国际公司认可,第一地质勘查院据此开展后续工作;第一地质勘查院按《详查方案》规定完成野外作业准备工作后,经中力国际公司同意,第一地质勘查院按照《×县×铁矿详查项目技术人员名单、背景资料》编制的技术人员要求进场后3日内,中力国际公司支付第一地质勘查院合同总价的30%;野外工作结束,中力国际公司收到第一地质勘查院野外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后再给付总价款的30%;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中力国际公司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详查报告》(送审稿)3日内,中力国际公司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详查报告》(送审稿)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机构和中力国际公司对第一地质勘查院工作进行评审验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力国际公司专家评审通过后15日内,双方对第一地质勘查院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进行决算。根据决算结果,双方将超出或不足差额部分,于决算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对方,多退少补。
上述合同第六条约定,2012年10月15日前第一地质勘查院结束全部野外地质工作;2012年12月15日前,第一地质勘查院提交《河北省×县×铁矿地质详查报告》送审稿等。
双方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中力国际公司未按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部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一地质勘查院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总结或报告(报告送审稿)的,应按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中力国际公司违约金;2012年12月15日前仍未提交《详查报告》(送审稿)的,自该日期起第一地质勘查院向中力国际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探矿工程及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因第一地质勘查院原因验收不合格的,第一地质勘查院应当返工,第一地质勘查院拒绝返工或7日内仍未返工的,应于验收后的10日内按不合格工作项目相应价款的双倍向中力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地质勘查院返工后《详查报告》(送审稿)未通过评审的,第一地质勘查院应于15日内修改完毕,重新提交评审,评审仍未通过的,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一地质勘查院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向中力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除上述约定外,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每发生一次,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等。
2012年10月,第一地质勘查院和中力国际公司作出《河北省×县×铁矿普查2012年度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安排》并提交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称:通过本次普查工作,初步查明了×铁矿区内矿体规模、形态、产状、空间分布位置及矿石质量,该矿床为小型的磁铁石英岩型和磁铁角闪斜长片麻岩型铁矿床。但对矿体深部仅局部控制,综合研究程度较低。今后应转入地质详查阶段,开展系统地质工作,扩大矿区资源储量远景,为矿床以后开采提供较全面可靠的资料。”2012年12月1日,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分院与中力国际公司签署《×县×铁矿详查(2012)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双方确认,2012年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工作量为:进行1:5000地质修图、矿体出露范围填制1:2000地形地质图,对Fe-1(5)号矿体浅部利用坑道CD8(旧坑清理)控制,深部利用钻探工程(4孔)对Fe-1(5)号矿体进行了控制。对IP-3、IP-4激电异常地表利用槽探(11个)进行了控制,深部利用钻探工程(5个)对IP-1、IP-4、IP-5号激电异常进行了控制。野外工作时间为2012年4至11月。依据2012年4月签订的《河北省×县×铁矿勘查合同》中的预算表,确认截止至2012年11月29日,地质勘查费用为1927000元,另外,2012年钻探施工占地、青苗补偿费、修路工程费总数为318300元,按照合同约定超过槽探、钻探费用部分为213400元。经双方协商结算款为2031900元。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中力国际公司已经支付第一地质勘查院的合同款项为1100000元。上述结算单签订后,双方并未进行下步的工作,第一地质勘查院称是因为中力国际公司明确告知如果由第一地质勘查院继续勘探就不再投入,中力国际公司称一直在督促第一地质勘查院继续勘探,对此,中力国际公司并没有举证。
中力国际公司曾申请就第一地质勘查院“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因双方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地质详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资质且可完成中力国际公司申请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名录,且考虑涉案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中力国际公司申请鉴定事项未能启动。
2015年6月25日,第一地质勘查院与中力国际公司签订《解除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地质勘查项目合同的协议》,约定自2015年6月25日双方自愿解除《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地质勘查项目合同》,款项纠纷,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结算单》并非最终结算,但是亦是对第一地质勘查院已完成工作量的一个确定。《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明确约定根据决算结果,双方将超出或不足差额部分,于决算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对方,多退少补,可见本案不是固定价合同,而系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又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第一地质勘查院与中力国际公司签订《结算单》后,由于中力国际公司拒绝向第一地质勘查院继续投入,导致后续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故应当承担不利责任,考虑到第一地质勘查院确实没有出具阶段性的正式报告给第一地质勘查院,故该院在《结算单》的基础上适当酌减。因为第一地质勘查院与中力国际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故第一地质勘查院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上述理由,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力国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项下款项90万元;二、驳回第一地质勘查院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力国际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力国际公司与第一地质勘查院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根据决算结果,双方将超出或不足甲方已支付价款的差额部分,于决算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多退少补”,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合同不是固定价合同,而系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另,中力国际公司与第一地质勘查院于2012年12月1日签署《×县×铁矿详查(2012)项目结算单》,该结算单明确约定了第一地质勘查院已完成的工作量并确认2012年结算总价款为2031900元,该结算单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15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协议解除《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现双方就详查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中力国际公司主张第一地质勘查院未按约定提交《野外工作总结》、《详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存在违约,其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系因中力国际公司未继续向第一地质勘查院投入勘查费用而导致勘查工作未能继续进行,最终导致第一地质勘查院未能依约履行提交《详查报告》等合同义务。故中力国际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其付款责任不能免除。一审法院考虑到第一地质勘查院未出具阶段性的正式报告,故在结算金额基础上予以适当酌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中力国际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因《河北省×县×铁矿详查合同》已于2015年6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故中力国际公司反诉要求确认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力国际公司要求第一地质勘查院返还已付合同款1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力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中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3800元,余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巴晶焱
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
代理审判员  楚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晨
法官 助理  石艳明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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