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被责令在2016年3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85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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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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