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2553号
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花园城静幽园38号602室。
经营者:***,男,194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军,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399115X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南京能创钢结构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