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康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民初636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17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九行“人民陪审员孙宪波”应为“人民陪审员桂祈琴”。
审 判 长  陈精文
人民陪审员  王发军
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