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灿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刘思根,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定湖村赵庄村10号。
上诉人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在(2016)苏0117民初41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海南
审 判 员 龚 震
审 判 员 李任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龙
书 记 员 戴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