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687号
原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保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经理。
被告:中国地质大学,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焰新,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保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现光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