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111民初2452号
原告:尹三毛,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焰新,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励鹏,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尹三毛诉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以下简称“地质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三毛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51891.1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尹三毛系被告地质大学后勤保障处员工。2019年4月14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原告在震旦园餐厅的大厅从事地面清洗工作时受伤,随即被送往湖北省中医院进行救治,共计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根据尹三毛在该院的出院记录,其因“摔伤致右腕关节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收治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4月15日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出院诊断的西医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2019年7月17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接受原告的委托,对其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用、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尹三毛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60日,营养时间为伤后90日。治疗过程中,被告地质大学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于2020年10月9日之前赔偿原告尹三毛9万元【该款不包含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支付方式:支付至账户名为尹三毛,账号为62×××8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荆州潜江广南支行的银行账号上】;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尹三毛自行负担;
三、原告尹三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晓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