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翎达石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清申24号
2021年3月29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以武汉翎达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翎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为此,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知了翎达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翎达公司自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公司未组织清算,也无债权人提出清算申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作为利害关系人,现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翎达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11日,经营期限:199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22.73万元,币种:美元。股东:武汉地大新技术开发公司、林美莹。公司章程载明:武汉地大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46.68万元,占注册资本45%,林美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61.7万元,占注册资本55%。2013年9月10日,翎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翎达公司未依法组织清算。 本院另查明,新技术公司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下属企业,2019年10月12日,该校决定注销新技术公司等11家非公司企业法人。2019年11月12日,新技术公司被依法注销。
受理申请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被申请人武汉翎达石材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褚金丽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赵文莉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张其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