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3民初3941号
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72706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沈剑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8379850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货款事宜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后收取914元,由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