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605号
申请人:南京东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2546931H。
法定代表人:申建华。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2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8379850N。
法定代表人:刘德进。
申请人南京东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6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