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YANGHUAIJIN(***),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99#天正国际广场5F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