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民初3816号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49号宏鹰大厦21楼2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学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翔,男。
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原南京尊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舜禹大厦)19号3楼B室。
法定代表人:谭海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固公司)诉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明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尊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固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万元;2、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将“南京金润国际广场梁加固”(工程地点: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85#)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如期完成“南京金润国际广场梁加固”施工任务。被告支付工程款1.4万元,剩余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尊爵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施工合同、欠款说明、催款函。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南京金润国际广场梁加固)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承租的南京金润国际广场裙楼二层区域进行梁顶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梁体粘贴钢板加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期10天,工程款2.4万元,并约定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工程款一次性结清及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向被告开具了2.4万元的工程款发票,被告在原告施工结束后仅支付工程款1.4万元,余款1万元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间签订的(南京金润国际广场梁加固)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完成案涉施工,被告则有义务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2.4万元不持异议,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4万元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克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原 宁
书 记 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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