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鑫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842号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康缘智汇港**816。
法定代表人:陈学勤,总经理。
被告:泰州市华鑫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沙国华。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华鑫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封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