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49号宏鹰大厦21楼2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学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明翔,男。
被执行人: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原南京尊爵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舜禹大厦)19号3楼B室。
法定代表人:谭海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5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利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义务,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1月12日--2021年3月15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0元,其名下有效银行账户本院均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于冻结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
3.2021年1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3月2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并邮寄失信决定书。
5.2021年3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代理人,详细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执行期间多次与申请人代理人沟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本院发送的发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短信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王生奇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孔 燕
见习书记员  张 薇